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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更新时间:2010-07-04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尊敬的各位专家:

你们好!

我与贵州省开阳县开阳协合医院(以下简称协合医院)医疗纠纷案,委托贵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作为受害者,经咨询有关专家,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现在发表以下意见,供专家参考。

事情发生的前后经过:2009年12月15日,我因感冒后鼻塞、头痛到协合医院就诊,协合医院凭我到开阳中西医结合医院CT报告单将我收治入院,其称我所患鼻窦炎,1800元包干治疗,7-10日治愈出院,当日安排住院,进行抽血化验、拍胸片,17日早上做鼻窦炎手术,术后才作大小便常规检查。术后当日下午,我即出现双眼周围及面部肿胀,19日开始加重,双眼睁眼困难,视力严重下降,进入半昏迷状态,行走须人搀扶,大小便失禁,头痛、头晕比入院前加重,伴流泪。至23日才有所缓解。在治疗期间,因病情加重,我多次要求转院,协合医院不予答应。2010年元月3日,院方通知出院,告之待与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联系上后再安排治疗,鉴于病情未见好转,院方又未联系,我又来到协合医院要求治疗,元月8日,在交纳100元后协合医院又将我收治入院,进行抗炎输液治疗,未对我进行诊断。经17天治疗,协合医院给我出具一份假出院记录,告诉我用于申请二次医疗补助,将我诊断为慢性咽炎,并叫我不要去管它,真实不真实不重要,拿去申请补助就行。此次治疗未给我书写病历。元月26日,在我极力要求到上级医院确诊下,院方带我到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专家门诊诊断,我鼻骨骨折及左眼内眶陈旧性骨折、左侧上颌窦、筛窦、蝶窦炎,考虑上颌窦炎为真菌感染。元月29日,协合医院再次将我收治入院,否认手术致我病情加重的事实,又进行抗炎治疗,仍收我100元治疗费,未书写病历。我左侧面部肿胀、视力下降、头痛、头晕症状未见减轻,与院方理论时,其再次出具一份出院记录清单,称症状已消失、已达临床治愈。后院方一再推脱责任,不予治疗,叫我自行到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专家再次诊断,我的鼻中隔穿孔较大,鼻窦炎仍存在。虽办理了入院证,因无钱交费,找到协合医院,其称除非答应不打官司,否则不出钱到贵医治疗,因不按其要求书写收条,拖延到4月6日才入住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经专家会诊,推迟再次手术时间,待炎症控制、半年后方拟行手术治疗。住院两日便安排出院。因多次在协合医院治疗仍未见好转,加之其不愿承担继续治疗费用,我自行到开阳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至今。

我认为,协合医院在做鼻窦炎手术时,手术医生未尽职责,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但未将我原有疾病治疗好转,反而造成我上颌窦真菌性感染,鼻骨骨折、眼内侧壁骨折、视力下降等的严重结果,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更令患者身心痛苦的是,三次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均称症状消失,病情达临床治愈。在术前告之书其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并发症中,因手术严重失误,协合医院已知道自己的过错,却将"术中或术后继发感染导致鼻中隔坏死,中隔穿孔"在术后添加,严重违背职业诚信,未尽如实告之义务。依照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

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的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此致

贵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陈述人:王xx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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