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在婚礼前将婚房改名 女方诉至法院获赔
10年前购置房产为62万余元,10年后该房产已升值达243万元。可令A感到尴尬的是,尽管该房产是自己与妻子在还贷,但前女友B却依然是房产权利人之一,想将前女友的名字从产证上去除。为此,A诉请要求房产判归其个人拥有,并由B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A所有,由A支付B房屋折价款90万元;由B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
恋人终分手
2000年,A与B坠入爱河。在2004年8月底,他俩与卖房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价为62万余元。除支付定金2万元及过户当日支付17万余元,向银行贷款43.4万元。房屋产权人为A及女友B。
2006年,正当两人准备登记结婚时,B却意外发现A另有“新欢”。无法咽下这口气的王珊,拿了几件换洗衣服离开该房屋……
2013年3月,A向法院诉称,该房屋是他和母亲用积蓄缴纳首付款19万元,此外他向银行贷款43.4万元。2004年7月,B从上海某院校毕业,为帮助她毕业后落户上海,他出于同情让23岁的B将户口迁入,办产证时把B姓名加为产权人。A还称,该房一直是他来还贷,请求判令房产证去掉B名字。
付款有争议
法庭上B辩称,当初购买该房屋是作为婚房使用,而购房款并非A一人出资,而是双方出资共同还贷的。自己首付了4万元,直至2006年因男友A移情别恋,自己才愤然离开,分手后A前去北京发展,把房屋出租以租金还贷,房租收益远超应还贷款,因此该时段贷款也应认定共同偿还。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为共有,不存在A所称的独享产权。
审理中估价公司对该房屋作价值评估,房屋市价为243万元,折合3.38万元/平方米。双方对该评估价没有异议,但对购房首笔付款及定金说法存异。
女方获赔偿
法院认为,A提供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的总数尚不及A存入银行的首付款数额,而B则提供当日从银行提取过钱款的凭证,上述钱款相加与A存入银行的钱款总数相当。可见A支付首付款包含有B钱款,因此法院认定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属两人共同出资,但A出资占大部分。
法院还认为,A与B将购买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认定共同共有。考虑到购房款大部分是A出资,该房屋应判归A为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由A支付B房屋折价款90万元。(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