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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杰律师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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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小某与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某学校、戴小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4-03-19
任小某(13岁)、戴小某(13岁)均为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某学校初一学生。20121229日,任小某与戴小某在课间休息时,两人发生争执,戴小某推撞任小某致使其左后踝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任小某父母多次找学校要求解决问题,学校认为事情是在课间休息时发生,学校已尽义务,应由戴小某的父母赔偿。本律师及伍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发现出事当天正是星期六,而这一天并不是元旦放假调休的时间。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补课。因此,学校违反教育部的规定在星期六补课,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戴小某的行为造成任小某的骨折,戴小某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学校的代理律师提出任小某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报销,赔偿项目中应当予以剔除。本律师及伍律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提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戴小某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任小某承担10%的责任。学校及戴小某的父母共赔偿任小某13万多。任小某的父母表示十分满意该赔偿结果,他们原本只想对方赔偿两万元的治疗费。他表示这次判决结果真正维护了儿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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