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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新俊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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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功调解
更新时间:2014-03-07

关键词:

交通事故 骨折 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张某骑电动车载原告刘某沿京广路东侧由北向南横过京广路时,遇被告王某驾驶豫AT40XX号小型轿车沿京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郑州*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胫、腓骨骨折。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出院,共住院治疗32天。原告因腿部骨折,出院后仍无法自理,需卧床休养两个月,且已经造成伤残,还需要后续的治疗和护理,被告应依法支付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用具费。

本案中,被告张某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告王某系机动车辆驾驶人,该机动车辆是挂靠在郑州市出租汽车公司名下的出租车,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发生后,诸被告本应积极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可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其法定的赔偿义务。

代理过程

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草起诉状、收集整理证据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开庭审理时,张某主张自己没有保险,承担不起。王某主张所负担的并不是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也愿意依法结算。代理人据理力争,并努力说服保险公司尽量多承担一些费用,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承担7.5万元的赔偿,张某承担2万元的赔偿。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束,刘某很快获得了案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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