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重庆渝中区XXX所支付6000余元现金向重庆XXXX石油公司购买0号平价柴油8吨,并取得加油本,截止1991年底加油本记载尚有柴油7吨。由于重庆渝中区XXX所柴油车全部改为加汽油,1991年底至2008年长达17年的时间,重庆渝中区XXX所一直未去重庆XXXX石油公司加过柴油,期间,重庆XXXX石油公司进行了改制,也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限期加油公告》。2008年5月,当重庆XXXX石油公司再次去重庆XXXX石油公司加油时,被重庆XXXX石油公司以超过规定的加油时间为由拒绝,只同意退回购油价款。
在多次与重庆XXXX石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重庆渝中区XXX所将重庆XXXX石油公司告上法庭。接受重庆渝中区XXX所委托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如何解决诉讼时效及《限期加油公告》是本案的关键,经过努力,通过合理的诉求方式最终成功解决诉讼时效问题,重庆XXXX石油公司不得不接受重庆渝中区XXX所提出的调解方案,该案最终以重庆XXXX石油公司发放新油本继续为重庆渝中区XXX所加油而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