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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宁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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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恼的婚姻
更新时间:2014-03-02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827月8日,住固始县城。

被告:XXX,女,汉族,生于19839月,住固始县城。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

三、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9月份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生育一女,并于2007年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家庭矛盾,同时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性吵架,婚姻生活中充满了矛盾,原告实在难以接受目前的婚姻生活现状,对于目前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原告来说是一种折磨和煎熬。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无任何婚姻基础而言,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共同生活的必要性。因此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4225

附:本诉状副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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