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转包给包工头 工伤赔偿两方连带担责
河南农民工在工地发生工伤,施工方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状告承包人包工头,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示,施工单位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案件回放]
2012年5月12日,原告A公司将其承接的B单位办公楼的木工项目转包给被告包工头刘某,并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工伤,全部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嗣后,刘某即招用人员,组建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同年6月3日雇工吴某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工伤八级。A公司联系刘某出面解决,刘某回手机短信称事后谈责任分担比例,于是A公司与吴某达成赔偿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伤赔偿款项计19万元。但A公司事后要求刘某担责时,刘某却避而不见。
[律师析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A公司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包工头刘某签订之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系无效协议。被告刘某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作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连带担责。原告A公司已作出赔偿,且数额不超过一次性工伤赔偿之范围,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院判决]
根据承包协议无效之责任大小,以及承包方实际获取工程利益,确定双方按六四比例担责,遂判决被告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偿还发包方A公司赔偿款7.6万元。
[律师提示]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时应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