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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公司失败,是退还投资还是分担风险?
更新时间:2014-02-26

案情:200521日上海公司成立,股东为张某和李某。200571日,上海公司、杭州公司和南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上海公司大股东张某、杭州公司和南京公司共同投资合作上海公司,张某出资40万,杭州公司出资40万,南京公司出资20万,资金到位后成立股东会,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运作。后杭州公司和上海公司陆续汇款给上海公司。2006910日,三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上海公司的财务章由杭州公司管,动用资金三方股东签字,公司车辆由南京公司代管等。20061020日,三方签订《协议书2》,约定经三方股东认可,按照投资份额退还本金50万,三方签字认可后生效。2006121日,杭州公司和南京公司分别收到退还的20万和10万元,且领走了部分办公用品。上海公司继续存在和经营。

杭州公司认为其成为股东,应返还全部投资,遂起诉上海公司,要求返还剩余投资20万。

本案的焦点:三方的合作是成为股东还是共同经营公司?三方合作是否已经解除?杭州公司是否取得其应得?

杭州公司认为其拟成为公司股东,但是上海公司没有兑现,故要求返还所有出资。上海公司认为,三方是合作经营该公司,后已经解除合作并按照约定退还资金。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三方的合作是在上海公司成立后,上海公司不增资扩股或转让股权,杭州公司无法成为股东。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和履行情况仅仅能证明三方形成了合伙关系。后三方通过《协议书2》已经解除了合伙关系且对各方投资进行了结算约定,杭州公司也取得了约定的款项。因此,杭州公司诉请没有依据。

徐君霞律师提示:

1.公司成立后,要成为公司的股东有几种途径,要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要么公司增资扩股。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真正成为公司的股东,享受股东权利。

2.投资经营公司,签订的协议要完善,不仅要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投资的数额、履行期限,经营中发生问题时的处理方式,还要明确约定各方无法合作时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等等,否则简单的协议将会为日后的合作埋下太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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