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30日10时许,邓某向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局举报张某向她贩卖毒品,并愿意协助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2013年10月30日13时许,在邓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正在向邓某贩卖毒品的张某当场抓获。
二、承办经过
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我依法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通过庭前会见张某,查阅本案案件材料,使我对全案有了全面的了解。在庭审中,我为被告张某做的辩护理由有;第一,被告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1.邓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张某时,并没有提供张某的任何身份信息;2.在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张某控制以后,首先对张某进行盘问时,被告张某就主动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毒品并没有在张某的身上搜到。因此被告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有关规定对自动投案的认定,故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二、被告张某认罪态度好;第三、被告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可能性;第四,被告张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存在犯意引诱,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查后,法院采纳了我所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
三、结果
被告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