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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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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更新时间:2014-02-22

一、案情

张某是一位生意人,其妻子是一名教师,家庭经济较好。张某生育了两个男孩,其妻早年去世。2009年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因车祸去世,当时二儿子的妻子蔡某已经怀孕3个多月。同年7月张某也突然发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安葬完张某后,张某的大儿子就独吞了张某遗留下来的存款。蔡某得知后要求分一份给腹中的胎儿,大儿子持异议,认为弟弟已经去世,腹中的胎儿并非父亲的继承人。后来蔡某将张某的大儿子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胎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张某去世后,应为二儿子的腹中胎儿保留份额,因此大儿子应将胎儿应得的份额予以保留不得吞占,应予以返还。

三、本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关于腹中胎儿的继承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个死体的,则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根据该司法解释,本案张某去世后大儿子应为蔡某腹中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大儿子不应侵占胎儿已发继承的份额,因此法院的判决时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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