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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途中自三楼坠下,十级伤残获赔8万余元
更新时间:2014-02-06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把自家建造房屋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徐某,被告徐某又把浇灌水泥工程分包给同样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苏某。2010年8月1日,原告梁某受雇于被告苏某在浇灌水泥过程中从三楼摔到地面致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到秀屿区医院抢救,次日转往九五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41599. 09元。出院医嘱:建议绝对卧床2个月、休息3个月。2011年5月26日,原告的损伤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苏某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元。

现原告梁某委托陈新芳律师为代理,向法院提起各项人身损害项目的赔偿请求,要求被告王某、徐某、苏某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梁某摔下三楼造成十级伤残,被告王某、徐某、苏某作为与本案相关的重点人物,三者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原告梁某自身是否要承担部分责任,对于赔偿项目及数额的最终确定,原被告四者是否能达成一致意见,是本案的审理要点。

【办案掠影】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明了三个方面的内容:案件事实、赔偿主体及赔偿数额。陈新芳律师在代理本案后,首先经过查阅卷宗以及向当事人询问案件事实,确定原告梁某系被告苏某的雇工,在施工期间不小心从三楼坠下,当天不少施工人员看到,并有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和住院凭证为证,因此,原告不需承担本次的事故责任。

关于赔偿主体的认定,被告王某作为建造房屋的所有者,被告徐某作为房屋建造工程的承包者,被告苏某作为浇灌水泥工程的分包者以及原告梁某的雇佣者,且被告苏某明知自己没有资质,向被告徐某承包建房灌浆业务,在没有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组织工人施工;被告徐某明知自已没有资质,向被告王某承包建房工程;被告王某明知接受发包的人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把业务发包给被告徐某;是三者的行为最终造成梁某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经陈新芳律师总结,本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41599. 09元、误工费30344元/年/365天*133天(庭审时,原告以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由,变更为296天)、护理费61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14853. 72无、鉴定费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总额为人民币112434. 89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核定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41599. 09无、误工费18588.8元、护理费61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14853. 72元、司法鉴定费6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计人民币91916. 01元。

其中,被告苏某承担本事故50%责任,赔偿原告梁某45958.1元(已支付1500元);被告徐某承担事故20%责任,赔偿18383.2元;被告王某承担事故15%责任,赔偿13787.4元;原告梁某在没有确保安全情况下施工,自行承担15%责任。

【律师说案】

本案中,因后续治疗费在提起诉讼之日,并没有实际发生,最终这一诉请并未得到当庭的支持,其中医疗费用有医院相关单据为证,故不存在争议;误工费和护理费最终法院根据司法规定标准及福建统计局公布数据确定为62.8元/天,乘以误工296天、护理98天即可计算出来;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由法庭酌情决定。

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陈新芳律师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以供参考: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

本案中,原告梁某系农村户口,年龄46岁,伤残十级,伤残系数为10%,最终残疾赔偿金为:7426.86元×20年×10%=14853. 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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