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任志国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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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余载 反目成冤仇》
更新时间:2010-06-02
案例实录:《同居十余载 反目成冤仇》 承办律师:任志国 案情简介:   周鲜敏与袁**均为离异人士,后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1999年周鲜敏所在单位西安秦腔剧院易俗社给其分得新城区建强路55号2-6-7-84号福利住房一套。为交购房款,周鲜敏用袁**三万元整,打有条据,后又经袁**之手借款7000元。2008年该房被拆迁,周鲜敏及其女儿与唐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安置协议一份,拟安置杨家庄私房面积为85平方米住宅一套。2008年6月周袁双方矛盾激化,袁**随后搬出另住。袁**就该房产权问题与周鲜敏协商未果,同年5月袁**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因袁**未提供有效证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诉讼请求”。随即袁**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过程:   二审阶段周鲜敏于开庭前一天找到了炜衡律师事务所任志国律师。周鲜敏告知律师:二审中袁**提供了大量的新证据,又因当时用款时出据的字据字面含义模糊,很可能被动,希望律师能够提供法律帮助。 任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询问有关案情,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1、袁**是否有权分割争议房产; 2、周鲜敏出具的字据到底是“借据”还是“出资”。 具体分析如下: 一、袁**与周鲜敏之间系同居关系,袁**无权分割周鲜敏的个人财产   袁**与周鲜敏经人介绍,1998年开始长期同居生活,至今尚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并且现行婚姻法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因此,袁**与周鲜敏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周鲜敏取得的个人财产,袁**无权分割。 二、诉争房产为周鲜敏单位针对其内部职工的福利性分房,其他人无权享有该福利政策   根据我国房屋改革政策,福利性房屋的分配具有严格的程序及分配对象。西安市秦腔剧院易俗社对于其福利房屋的分配完全是按照房改政策执行,即享受福利房屋的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内部职工,且符合相应的分配条件,周鲜敏作为单位二十多年的老职工完全可以享受此政策,实际上周鲜敏已分到了福利房屋。而袁**既不是西安市秦腔剧院易俗社的内部职工,与周鲜敏也不是夫妻关系,袁**有何权利分配易俗社的福利房屋?因此,袁**无权享有该福利房屋的分配权、所有权。同时,福利分房并非仅针对已婚职工,福利房分配的原则是以职工工龄为分配标准,袁**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 三、周鲜敏给袁**出具的三万元字据应为“借据”,其款项性质应是“借款”而非购房“出资款”   1、诉争房屋为西安市秦腔剧院易俗社分配给周鲜敏的福利房屋,袁**无权购买,即使购买自己也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对此袁**是明知的,袁**在明知的情况是不可能出资购买该福利房屋,否则,购买又有何意义,因此,袁**与周鲜敏之间不可能约定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   2、从周鲜敏写给袁**的字据“周彩凤(即本案周鲜敏)用袁**三万元购房”的字面含义来看,也说明了双方之间为借款法律关系,即借款的主体为“周彩凤”、用途为“买房”、即周采凤买房,非袁**买房;“用”与“出资”的含义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如为“出资”那么在字据中不可能这样表达,这样的表达方式不符合生活书写习惯及语言习惯。同时,周鲜敏还向袁**出具了另外一张七千元借款(该借款也是用于购房)收据,结合两张字据来看,袁**的本意是借款,而非出资。如果全为袁**出资购买,诉争房屋与周鲜敏又有何关系,诉争房屋总价款为37000元,为何袁**在诉讼请求中仅要求对房屋享有一半所有权?为何诉争房屋的购房手续是由周鲜敏办理、购房协议也是由周鲜敏持有?对此,袁**为何从未提出过异议,这些情况无法解释,要解释的话只能说明该房屋为周鲜敏个人购买。   3,依据证据规则,袁**并没有举证证明其为房屋共有人的有效证据。同时,在办理房屋登记的有关手续中亦未显示袁**为共有人。   4,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袁**与周鲜敏就字据中的37000元进行过调解,而且调解中明确约定是针对借款事宜进行协商,因此,如果字据为出资,袁**怎么可能同意调解,而且是以借款的名义进行调解,只是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袁**为了获取利益,借此狡辩其行为性质。因此,周鲜敏与袁**之间应为借款法律关系。 案件结果   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时,经过代理律师根据上述分析和大量证据,经过详细举证质证和有力的辩论,使法庭基本接受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基本实现了代理律师的诉讼目标。因周鲜敏考虑到与袁**有着十余年的同居关系,两人虽未办理结婚手续,但均以夫妻相称,关系破裂,旧情尚在。为了化解矛盾,经法院庭后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鲜敏愿意偿还借款,并给予袁**适当的生活补助费,讼争房产归周鲜敏所有。 体会   达成调解不失为解决矛盾的较好方式,但调解绝不是和稀泥,作为律师必须分清是非,准确判明纠纷性质并以扎实的证据说服法庭和相关当事人,这样才能为和解打下良好的基础。   往事如烟,恩怨已了。周鲜敏与袁**一天天老去,希望两人之间能够解开心结,忘记矛盾,平静的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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