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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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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购房登记为共有 分手后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4-01-12

恋爱购房登记为共有 分手后如何分割

案情:

原告严某与被告康某原系恋人关系,2005530日康某向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2006821日,该房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登记为原被告共有,各占50%份额。200610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终止了恋爱关系。原被告分手后一直未对讼争房产进行处理,购房贷款及购房首付借款均由康某一人偿还。20071018日康某结婚,并一直居住在讼争房产中。2012610日,房屋项下贷款全部还清。20135月严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康某认为该房产应系其一人所有。经评估,本案讼争房产估价时价值80万元。

评析:

一、房屋产权归属以依法登记为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都应当进行依法登记,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经依法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虽然物权法中未将物权行为无因性作为物权的基本原则,但在物权权属登记未被依法撤销、变更前,物权仍应以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本案中,原、被告将房屋产权登记为各50%按份共有,虽然最终未结婚,但双方未对讼争房屋进行处理,被告也未通过任何法律程序对原有的产权登记进行撤销,故房屋产权登记仍然有效。

二、双方对房屋产权享有的份额以约定为准。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双方在办理房产证时签订一份所有权份额划分证明,明确双方对讼争房产各占50%的份额。故在分割房产时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即严某与康某对讼争房产各占50%的份额。

三、双方对购房债务的承担,在无约定情况下,以产权登记份额予以分担。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案讼争房产项下的贷款和首付借款应认为是该房产产生的债务,双方对债务未作约定,应按共有份额承担债务。被告康某归还了全部贷款和首付款借款,其偿还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在此情况下,被告康某可就超出部分向原告严某追偿,要求严某归还相应份额的债务。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康某未提出反诉,也未提出以严某应还份额债务抵扣相应房屋折价款的抗辩,故法院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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