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韩维利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68
好评人数
760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相邻房屋侵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4-01-12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是邻居,原告住楼下。2012年被告钱某某、购得二手房即原告楼上并开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被告私自进行拆改,将承重墙部分推倒,地面进行了铲除,公共烟道进行了封堵。造成原告屋顶开裂、漏水,公共烟道一至五楼用户无法使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及其邻居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装修过程中原告及其楼下住户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只好将被告告上法庭寻求法律的帮助。



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为被告造成,以及被告应否赔偿。



案件分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青岛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被告在装修过程中不仅违法拆除了房屋的承重墙,封堵了公用烟道而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造成原告屋顶开裂,墙皮脱落破损,家具损坏,理应给予赔偿。为了制止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



庭审概要:



庭审过程中,被告坚持原告的损失与自己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大量的举证质证,证明损失是由被告造成而且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并充分听取承办律师的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2万多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