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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4-01-06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亚 萍

代理审判员 王 献 华

人民陪审员 叶 芹 弟

二〇一三年六二十八日

代书 记 员 王 瑞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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