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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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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14-01-06

基本案情:

201111月被告因临时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整,还款时间为20111220,约定诉讼费、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口头约定月息15,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已支付2个月利息2000元,20123月份归还本金1万元,尚欠本金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

代理观点: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还本付息并支付原告为维权而产生的代理费。

判决结果:

弋江区法院(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劫支持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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