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被告因临时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整,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约定诉讼费、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口头约定月息1分5,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已支付2个月利息2000元,2012年3月份归还本金1万元,尚欠本金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
代理观点: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还本付息并支付原告为维权而产生的代理费。
判决结果:
弋江区法院(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劫支持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