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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涛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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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4-01-02

张某将商铺出租给某贸易公司使用,在商铺装修完成后张某在向贸易公司追索数万元租金时才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经调查得知,该贸易公司已解散并注销了工商登记。随后,张某聘请律师对该公司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获悉该公司股东状况,并且启动了向股东的追责机制。

由于公司已经工商注销,其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律师确立了直接起诉贸易公司股东的思路。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清算时没有书面通知其债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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