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XX,男
辩护人曾纪辉,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X,男,辩护人(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周XX与李XX有纠纷,李请同乡田某帮忙,双方多次打架。2009年9月17日下午2时许,两被告人在湖南省林校附近的丰泽园饭店碰到田XX,两被告各持水果刀追杀田XX,被告人熊XX持刀朝田XX前胸刺去,并与被告人周XX朝田XX大腿等处乱刺,将田XX当场刺死,二被告人于次日投案自首。
法医鉴定,田左胸壁创伤,心脏破裂死亡。
被告人熊XX的辩护人辩护观点是:1、指控死者的致命伤系被告人熊XX所为证据不足;2、被告人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熊XX有多种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熊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周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XXX、XXX、XXX连带赔偿田某经济损失45585元。
[详见(2001)长中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