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男
辩护人(略)
被告人林XX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XX、黄XX、林XX三人在一起玩耍时,李XX提出用炸弹吓唬别人以敲诈钱财,黄XX、林XX赞同。几天后,三人一起去广东长安购了三节9伏电池用于制造炸弹,并购买了三张面值100元的移动充值卡用于做案与被害人联系。物色对象时,林XX提出自己亲戚陈某家里有钱,三人决定以陈某为作案对象。然后林买来2个摩拖车电子摇控器,黄XX找来炸药与雷管。三人一起到龙田梁山界试验制做的炸药能否炸响。后以黄XX为主,三人制做了一个摇控爆炸装置,李XX、黄XX用电脑打印了恐吓信。
2009年7月14日凌晨5时许,李、黄、林三人来到XX路,李XX将爆炸装置放至陈某停放的三菱小车下面,由黄XX拨打电话,要求被害人陈某去拿爆炸装置,林XX在探望情况,在确定被害人拿到爆炸装置与恐吓信后,三人连续五天不断向被害人及其儿子发恐吓信息,勒索人民币150万元。2009年7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在邵阳某宾馆2305房发恐吓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三被告人对被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犯罪未遂;初犯;未对被害人无论精神上及物质上都未造成损害;三被告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黄XX 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林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详见(2009)武法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