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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京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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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处理两个相似的专利权
更新时间:2013-12-26


在深圳市冠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深圳市卓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中,原告提供了专利号为201230XXXXX1.X、名称为移动电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证明,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8X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1X日;而被告提供了专利号为201230XXXXX9.X、名称为移动电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证明,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11X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6X日。通过观察上述专利授权文本上的图片,两个专利保护的产品整体形状都呈扁长方体形,除了三个侧面的插口形状或位置有差别外,其他各面一模一样。 原告和被告的专利产品均有生产及销售,被告生产销售的专利产品和其专利授权文本上图片显示的产品一样。

原告诉称,被告生产及销售的专利产品和原告专利产品的整体外观形状几乎一样,并且三个侧面上的细微差别仅起功能作用,被告专利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未经原告的许可,被告的上述生产及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及销售的专利产品和被告的专利授权文本上的专利产品一样,被告的上述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下,而且被告的专利产品和原告的专利产品有区别,被告生产及销售其专利产品没有侵害原告的专利权。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专利都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下,在原告和被告的专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的专利申请日早于被告的专利申请日,在该案中,原告的专利权属于在先权利,应该依法得到保护,未经原告的许可,被告对其专利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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