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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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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更新时间:2013-12-23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

被告:谭某

第三人:向某

20052月,被告谭某以某建筑公司(已注销)的名义,与某加工长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建设某系列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工程。某加工工厂为第三人向某投资的个人投资企业,于2006年将资产整体移交给了甲公司,该资产则作为第三人向某在甲公司的投资,其包括被告承建的某系列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工程整体移交给甲公司。被告谭某承包建设的某系列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工程经验收后不久,原告就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原工程监理单位某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反映,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该问题对某公司及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意见。工程质量发生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进行返工,但经返工后,质量问题依然存在,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工程返工修复费。但被告谭某认为原告无本案主体资格,且交付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多年,无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质量问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加工厂在注销前其资产包括被告谭某承包建设的某系列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工程均移交给甲公司,某系列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工程房屋产权证并办理在甲公司名下,该资产作为第三人向某在甲公司的投资,被告谭某承包建设的某系列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工程已作为甲公司的财产,基于该财产所产生的权利,某甲公司可作为权利人进行主张,故甲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的主体是适格的。被告谭某承包建设的某系列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虽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多年,但被告谭某仍应对其建设的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某系列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工程经鉴定有相应的质量缺陷,对于有设计图纸的综合办公楼、深加工车间、寨沙分割车间及冷库,其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在于被告谭某,故对该部分的维修,被告谭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无设计图纸的锅炉房、水塔及浴室,对其质量问题,原、被告应负有同等责任,故对该部分的维修,被告谭某与原告甲公司应承担各半责任。原告甲公司提出要求被告谭某对其所修建的工程进行维修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某应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综上故判决:有设计图纸的综合办公楼、深加工车间、寨沙分割车间及冷库由被告谭某负责维修,并需经验收合格,维修费用也由被告谭某承担;无设计图纸的锅炉房、水塔及浴室由被告谭某负责维修,并需经验收合格,维修费用由被告谭某与原告某公司各半承担;驳回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2、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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