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沈鸿翔律师
云南-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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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成功为储户维权
更新时间:2013-12-19

一、 基本案情

储户甲于2005年在乙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申领了与该账户配套的银行卡,2010年储户甲在该账户内存入人民币xxxx元,同年2月储户甲账户上的存款分若干次在异地被支取,合计支取xxxx元并被扣减了xxx元手续费。

二、 一审情况

20103月储户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银行支付其存款xxx元及相应的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储户甲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维持原判

储户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甲未提供证据证明乙银行在保管储户存款方面存在过错,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处理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再审胜诉

储户甲不服二审判决委托本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储户甲和乙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乙银行在未能证明储户甲的过错时不能拒付资金否则构成违约。因此,储户甲以真实存折向乙银行主张权利,乙银行应承担兑付责任。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撤销。抗诉机关的抗诉有理,储户甲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由乙银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储户甲存款本金人民币xxxx元及自20102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乙银行承担。

五、 案例分析

此案中,本律师认为本案储户甲和乙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甲提供证据证明了自己与乙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折和银行卡没有丢失,存款已被他人两天内分若干次在异地盗取,储户甲交了存折和银行卡就已完成了举证责任。根据证据学原理,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当事人无法对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留存证据。

因此,储户甲无需承担举证证明其没有在异地从该账户取款,也没有委托他人从该账户异地取款的举证责任。本案应由乙银行举证证明储户甲的过错,而乙银行在未能证明储户甲的过错时不能拒付资金,否则乙银行构成违约。因此,储户甲以真实存折向乙银行主张权利,乙银行应承担兑付责任。乙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储户甲在保管存折和银行卡方面存在过错,以存款已正确兑付储户甲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律师提出的以上观点在再审过程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律师建议:

1、 储户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

2、 储户在发现自己的存款无故减少时应及时到银行查询,发现存款被盗取后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3、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向律师咨询,以获得律师的帮助,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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