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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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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堆沙引发事故 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更新时间:2013-12-12

公路堆沙引发事故 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案情:201229,案外人张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刘某、于某、姜某沿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西,车辆驶上路面沙土堆后侧翻,致刘某当场死亡,于某重伤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张某、姜某两人重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路面沙堆堆放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于某的亲属认为某市交通局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

审理查明:某市交通局的养路工已在201224日巡路时发现其养护的道路上存放有体积较大的沙堆。庭审中交通局抗辩称,其已对沙堆的存放人进行了告知,要求其限期清除,并作出了相关处罚决定,但该沙堆一直存在直至案发。

代理意见:交通局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对该沙堆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是明知的,在实际存放人未予清理的情况下,交通局作为道路的管理者,理应及时清理道路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保证道路畅通或采取相应的防范制止措施,但至事发长达6天的时间内,交通局对该路段上的安全隐患未予及时清理,故其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在管理上存有瑕疵,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合案情,被告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10%,向两受害人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计57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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