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郭琳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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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
更新时间:2013-12-11

案件事实:

2010年1月,受害人胡某骑电瓶车在苏州市通园路北摆宴街由北向西行驶,一辆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胡某遭遇该机动车撞击,导致其身体多处受到严重伤害。事后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大队无法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双方过错责任予以认定。后经由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被确定为: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遗留在左膝关节活动受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委托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处理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着手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作进一步的梳理。律师认为:肇事司机的行为对胡某显然构成侵权、该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为该肇事车辆承担保险责任。据此,律师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胡某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营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车损、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10万元。案件在法院经过双方调解快速结案,赔偿金在指定限期内转账至胡某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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