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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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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起诉状(原创)
更新时间:2013-12-08
民事起诉状 原告:景德镇市XX大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被申请人处总经理
被告:江XX,男,汉族,19XXXXX日生,住址:江西省 景德镇市珠山区XX路X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景德镇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910日所作的景劳仲案字(2013)第01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2、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1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2272013528日工作期间的社保;
事实与理由:
景德镇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景劳仲案字(2013)第01号裁决存在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补偿及社保
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保是有一个前提的也就是原告与被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被告还需要证明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在原告处工作的;但是在整个仲裁过程中,被告没有向仲裁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从何时起开始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连最初步的证明责任都未完成,仲裁院就直接推定被告需向其承担相应的支付补偿金和社保的责任是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而被告在仲裁庭审中向仲裁庭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表、工程部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明了被告仅仅是由原告工程部部长雇来为其订班的事实,在被告订班期间,其工资收入均是由工程部长支付的,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另外在仲裁过程中,原告先后两次当庭向被告提出同一问题时,被告当庭的两次回答存在矛盾,可见被告诚信存在问题;原告对其在仲裁时所说的话均存在质疑。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求!

景德镇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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