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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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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3-11-26

撤销劳动仲裁成功案例

简要案情:

申请人:蒋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敖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福良,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付某,男,32岁,司机,现住通辽市···

三名申请人不服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

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通辽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三申请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60万元,三名申请人各占40%30%30%的投资比例。20101月,付某来到原通辽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做电工工作,月工资为2400元。2010129,付某在工作中被铁钳砸伤头部,后被送往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共计住院157天,支持医疗费````万余元。2011年,付某被评定8级伤残。另查明,原通辽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已经注销。

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保护,付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由于原通辽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原通辽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名投资人作为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蒋某某、陈某某、敖某某三人在已经明知付某受伤的情况下,在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付某工伤待遇问题,因此蒋某某、陈某某、敖某某三人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对付某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蒋某某、陈某某、敖某某不服仲裁决定,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用人单位通辽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依法注销,三名申请人蒋某某、陈某某、敖某某作为自然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付某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仲裁程序不合法。

判决结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付某在原通辽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是所谓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现原通辽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通辽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撤销不合法,三名申请人申请撤销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号仲裁裁决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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