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扬骏律师
广东-东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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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梁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3-11-25

李某某是包工头,梁某某是方条销售商(木质材料,用于工地),2009年底李某某因工地建设向梁某某采购一批方条价值782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口头约定货物的价值、运输费和人工搬运费,并口头约定运输费和人工搬运费由李某某承担,梁某某依约定向李某某交付了货物,201021日李某某向梁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方条款78200元,201046日李某某向梁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运输费和人工搬运费共6500元,后梁某某多次找李某某索要货款,李某某不是说没钱就是不接电话。

拖到2012年眼见欠条快过两年的法律时效,梁某某决定向法院起诉李某某,梁某某找到本律师,在了解梁某某来意的情况下梁某某拿出其两张欠条,欠条是写在收据上面,抬头为“收据”内容为“今欠方条款……”经手人后有李某某的签名,本律师为其解释虽抬头为“收据”不是“欠条”但内容已经写明白欠款事实,(法律实践中合同抬头与合同内容很多都是不一致的,大都是缺乏法律知识),向其了解买卖合同发生在东莞市万江区,但合同未注明买卖合同地点,因《民事诉讼法》规定买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虽然买卖合同履行地是东莞市万江区但双方没合同,“收据”也未注明合同履行地地点,那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律师向梁某某了解李某某是韶关市人但在万江有房产,本律师到东莞市公安局查询到李某某的居住信息,李某某在东莞市万江居住一年以上,本律师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起诉货款、运输费和人工搬运费及逾期付款利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李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本律师代理梁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最终将全部判决款项执行回来,梁某某拿到自己的货款、运输费和人工搬运费和逾期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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