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的车和被告B某的水泥搅拌车相撞,又与C公司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快速路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A公司承担主要责(70%),B承担次要责任(30%),C公司无责。由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A公司车辆损失无法修复,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等同报废。被告B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公司投保是第三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被告C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莎车支公司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原告A公司委托罗律师代为向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案件争议焦点]
1.三方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2.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3.原告A公司的车辆停车费、拖车费、施救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
[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审判,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2.及时搜集交通肇事的证据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