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事情是这样的,就是我离婚的男方,(他没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与现在的A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通过法院,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现在已经把我的产权(我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给了A先生,烦请业内人士给以解答,他们的协议合法有效吗?法律在这方面有没有规定?万分感谢!
其实你所说的问题,在法律上牵涉到一个表见代理的问题,如果你的前夫是在你们离婚前就与A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他有一系列的手续,可能他拿了你的私章做了委托书,更或者你如果曾签过什么字,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上海多家法院有过类似判例,事实上现在你们当地法院也判了你前夫应履行房产过户的义务。
当然,如果他们签订买卖合同是在你们离婚后,那你当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由于对他们的判决内容是否牵涉到签订合同时有具体手续,对何时签订的合同,都不清楚,故暂时无法发表确定意见。
当务之急,如果产证还未变更,马上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并积极准备起诉,牵涉到很多法律技术问题,建议聘请当地律师为你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