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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4诉夏1、夏3、夏2继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11-15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328,原告夏4起诉夏1、夏3、夏2,要求对父母亲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住宅及其附属物依法予以分割(即进行法定继承)。原被告属于四姊妹,其中夏2属于被继承人的女儿;其余为被继承人的儿子。

被告夏1的儿子找到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黄宏律师。要求黄宏律师作为夏1的代理人参与一审应诉,希望在四方的同意的前提下,按合理的方式进行继承份额或者是驳回夏4的诉讼请求。接受委托后,与夏1一起分析案件的前因后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基本情况,另外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等。

二、代理思路

因原被告之间属于亲兄妹关系,没有必要走到法院来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与夏1的儿子一起协商了一个队各方都比较合理的方案。

三、法律分析及庭审经过

(一)、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本案的办理情况:

夏家父母去世前的房屋状况是,房屋共四间,但是在1984年就进行了分家。

其中左边第一间归夏4(约35平方米,后来夏4在自己家外面修建了一个约20平方米的临时厨房);左边第二间归夏1(约41平方米),夏1因面积太窄,在征得父母的同意的情况下,夏1自己出资修建了厨房和一个圈舍约20平方米;左边第三间归父母自己居住(约44平方米);左边第四间归夏3(约41平方米)。(因夏2属于女儿,在分家的时候,就没有分给夏2)。现父母先后去世后,面临拆迁,夏1和夏4共同出资,在屋后修建了37平方米的房屋此时建筑面积才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差不多。拆迁办来统计的时候,夏4修建的20平方米的临时厨房倒塌了,整个测量的面积,不含已经倒塌的厨房了。现夏4觉得他应该多分房屋,所以起诉。

1、因原告夏4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明其父母去世后,有哪些是属于父母的遗产的证据。只提供了登记在四人的父亲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面积是269平方米。

2、由被告夏1组织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申请由原被告的两位叔叔来证明其父母去世之前的1984年就将其房屋进行了分家析产。按照夏1组织的证据材料及按照房屋方位画的示意图显示,只有左边起第三间是父母没有分配的房屋,属于遗产,此房约44平方米,由四姊妹进行继承,而其余的房屋是已经分家析产了,不属于父母的遗产,再次进行分割。而对夏1和夏4共同修建的约37平方米的房屋(不属于遗产)由二人进行按比例进行分配。庭审中原告夏4和其余被告均认可有分家析产的事实,因此,申请的证人是没有出庭作为证人作证的。

3、夏1提供了一个分配方案,但是夏4和夏3不同意。

四、案件办理结果:

法院以该案涉及的标的,也就是遗产的范围无法确定,法院认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属于宅基地,不属于遗产,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案遗产的范围,因此驳回了原告夏4的诉讼请求。

1对该案的代理的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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