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朱林建律师
湖北-鄂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25
好评人数
55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XXX非法持有毒品案
更新时间:2013-11-14

湖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XXX刑初字第XXXXX

公诉机关:湖北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夏X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X单元X楼。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XXXXX日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XX日转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1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XX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XX月XX日,被告人夏XX从武汉购得毒品“麻果”返回XX,在XX市XX区XXXXX客运站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可疑颗粒120颗。经XX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所查获120颗“麻果”净重共计11.207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入库登记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照片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的毒品“麻果”,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XX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夏XX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XXXXX日起至201XXXXX日止。)

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XXX

二零一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朱林建律师
您可以咨询朱林建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550 人 | 湖北-鄂州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