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成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程发包给成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合同签订后90日内开工,超过开工时间,按月息2%支付履约保证金资金利息。
合同生效后,成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一百五十万元。到了开工日期后,成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联系开工事宜,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找理由推脱。
成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欣律师与另一位律师负责本案。
后成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协议书》、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本案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王欣律师与另一位律师代理意见,支持了成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