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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致人死亡,车主连带责任
罗泽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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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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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无偿代驾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判令车主赔偿受害者6.2万余元医疗费,代驾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郭某光饮酒后请同村村民郭某俭代为开车送其回家。当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大道附近时,郭某俭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的广西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受轻伤无大碍,但乘客李某从摩托车上摔倒在地,头部受到严重损伤。南海区交警大队认定代驾司机郭某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2月,由于代驾者经济情况较差无力全额支付赔偿款,李某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代驾司机赔偿原告医疗费及诉讼费外,同时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因无法证明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能由代驾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李某住院治疗截至2011年12月9日所产生的89019元医疗费,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交强险及代驾司机支付的赔偿款17000元后,法院判决余款62019元应由代驾司机独自承担。案件受理费800.24元亦由代驾司机负担。

2012年7月13日,佛山中院二审驳回李某一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二审受理费1600.47元由受害人李某负担。

2012年8月25日,李某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今年1月,李某的妻子陶某凤等人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经再审审查后,广东高院决定予以提审。

庭审中,李某的妻妹陶某芬称,一审判决生效后,虽然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查不到代驾司机的财产,至今一分钱都没拿到。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郭某光既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从运行支配来看,虽然车主郭某光喝了酒,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郭某俭是应郭某光的要求来代驾的,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受郭某光指示;从运行利益来看,郭某俭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郭某光回家,郭某光享有运行利益。郭某俭出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驾驶人、同时又作为帮工人的郭某俭在交通责任认定中为全责,属重大过失,郭某光系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广东高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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