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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张**抢劫罪之“从轻”判决
更新时间:2013-11-08
广州刑事辩护:张**抢劫罪之“从轻”判决

作者:吴小琴 时间:2012-04-09 查看(1)


广州刑事辩护:抢劫罪之“从轻”判决

案由:涉嫌抢劫

承办律师:吴小琴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承办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效果:有期徒刑10年(涉嫌两起抢劫,并致一人死亡)

附: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及其本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并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较清楚的了解,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抢劫犯意是被告人姚帝清提起的,被告人张**只是被动接受姚帝清的提议而参与其中。

被告人姚帝清供述称其在作案前并没有和张**商量,只是叫张**帮忙开一下快艇,作案时都是其叫张**停哪里,张**就停哪里。而被告人张**曾供述称姚帝清提议去修快艇,由于途中熄了两次火,从而姚帝清说要找条船发下市,从而意识到姚帝清要抢劫,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帮姚帝清开快艇并靠近被害人刘成才所驾驶的船只。由此可知,被告人张**是被动的参与本案,其并非抢劫犯意的提起者,只是被动接受者。

2、被告人张**并未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首先,被告人张**并未直接对被害人刘成才、刘泽香实施抢劫,而是等候姚帝清过程中姚帝清未从被害人的船只下来,从而上到被害人的船上。在被害人的船上,被告人张**也只是威胁被害人刘泽香不要报警,并未抢劫刘泽香、刘成才的财物。

其次,在对被害人梁水清、梅树兰的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张**既未上去被害人的船只,更没有直接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及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其三、被告人张**劝阻被告人姚帝清继续实施抢劫行为,避免了危害结果的扩大。从被害人梅树兰的陈述及被告人姚帝清、张**的供述看,被告人张**通过对讲机要姚帝清离开,姚帝清是在这种情况下才离开被害人梁水清、梅树兰的船只,从而避免了危害后果的扩大。

3、被告人张**并未分得被告人姚帝清抢劫来的赃物。从被告人姚帝清和张**的供述可知,抢劫所得到的钱全部由被告人姚帝清占有,抢劫来的3台手机也是在姚帝清要丢到河里时被张**劝阻,从而把3台手机留下,且最终姚帝清还拿了其中的1台手机来使用。

综上所述,在和被告人姚帝清的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是抢劫犯意的被动接受者,且并未直接对4名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或者暴力行为,事后未分得财物。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张**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张**是在案发后主动去到公安机关,供述了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被告人姚帝清及被害人刘成才、刘泽香、梅树兰的陈述相印证,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协助公安机关破获被告人姚帝清非法持有 *** 支、弹药案,应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自动投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姚帝清非法持有 *** 支的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缴获了被告人姚帝清非法持有的1支 *** 和4发 *** 。上述 *** 支和 *** 经过鉴定, *** 支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 *** 弹的非制式 *** 支, *** 为非制式 *** 。由此,被告人姚帝清非法持有 *** 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 *** 支罪,而被告人张**的检举行为依法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显示其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张**并未对被害人实施直接伤害行为,其承担的赔偿份额也应当是有一定限度的。张**及其张**的家属都表示会积极筹钱,尽量弥补原告人的损失。

五、关于对被告人张**的量刑建议

如上所述,被告人张**具有从犯、自首、立功三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并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积极实施,显示其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所其作用较轻,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张**量刑。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吴小琴律师

电话:134 3565 3320

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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