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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集团公司诉湖南省某化工进出口公司欠款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13-11-05
该案标的额为2230万元人民币。本所代理原告中国某集团公司。由于该笔欠款本金1449万元系被告在作为原告子公司期间欠缴的利息款,被告认为原告是利其主管部门的优势,强索“利润”,没有合同依据,非民事债务关系,而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该利润款已上缴财政部,不应计算利息。本所律师据理力争,克服上述不利因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我方主要观点,获得了本金和足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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