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雷某系某矿业公司职工,2012年3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2年9月,经哈密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雷某的伤残级别为8级。雷某在其妻子的陪同下找到本律师就赔偿问题进行咨询。雷某系在妻子的搀扶下缓慢进入本律师办公室,看到此情形,本律师详细查看了雷某的病例和雷某的受伤部位,认为8级伤残不符合实际情况,随动员雷某申请二次鉴定。在代理案件后,本律师联系到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代理申请再次鉴定,经鉴定,雷某的伤残为5级,比原鉴定高出3级!在随后的诉讼中,某矿业公司按照伤残5级进行了赔偿,雷某多获取赔偿款10余万元。
律师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如有疑问可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部分工伤职工忽视这一权利,认为既然是行政部门作出的鉴定应该没问题,事实并非如此!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已有多起再次鉴定变更级别的案例,建议工伤职工在初次鉴定后查阅鉴定标准或咨询律师,以免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