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县浪拔湖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卢伟群,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龚某,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X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舒慧、人民陪审员石春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6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12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生育二子。现均已成家。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正月原、被告正式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被告龚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6万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均不要求享有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龚某离婚,被告龚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刘某给付被告龚某现金16万元,此款分两次经付。当庭已给付8万元,剩余8万元限于2014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原告刘某所有,共同债权债务由原告刘某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之是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陈冈
审判员 舒慧
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