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里的一天,高某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处进行登记,打算求购一套房屋。于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向高某推荐了一处房产,并带领高某到现场看房。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书》,其中约定:如果高某与业主成交,高某应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总房价的2.5%作为佣金;高某有义务为该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进行保密,否则该公司有权依法要求高某支付相当于房屋成交价的5%的赔偿金。后来,双方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高某在接受了本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后,私下与上述房户的房主取得联系,达成买房协议,并且完成过户手续,但是至今没有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给付过任何费用,为此以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高某支付相应的服务佣金以及赔偿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是以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高某的,但实际上,该公司与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其所诉法律关系有误。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起诉。
【成都房产律师分析】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标明是委托协议,但协议的性质并不以协议的标题和名称为判断标准,而是以协议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为判断标准。应该充分了解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怎样区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向高某提供了房产的信息,并带领高某到现场看房,即作为居间人,提供了促使高某和房产业主订立买房合同的服务,同时双方还约定一旦高某能够和房产业主成交需要向该公司给付一定比例的佣金,因此高某和该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该公司应以居间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而不应以委托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可以对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原告变更案由,或可以直接依职权变更案由,不必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