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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冬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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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欠款纠纷
更新时间:2013-10-24

股权转让欠款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武汉某仪器公司股东。200839日,原告张某(出让方)与被告李某(受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出让方一次性将股金转让非受让方,转让价格为原值即:壹拾肆万元整(人民币)。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在取得公司相应权利的同时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出让方放弃原股东身份的一切权利和相应义务。”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转让款50000元,同年3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今欠张某人民币玖万元整,半年内还清”的欠条。但截止2008915日,被告一直未还。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欠款。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欠条等证据。被告辩称,其欠款属实,但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原告应先与公司结清个人帐务后,被告才能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9万元。被告提供了有原告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转让股权的事实有《股份转让协议书》及欠条佐证,且被告对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该欠款事实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结清与公司财务的理由,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万元。

【律师点评】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结合本案,本律师认为:

被告辩称的理由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个人账务是否结清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关系属于个人与公司之间劳动争议法律关系,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又是一个公司内部多个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本案属于两个自然人主体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差别显然可见。而且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主体、权利义务内容、对象等)都可以明显区分。因此,法院的判决无可非议。

通过这个案例,本律师提醒大家注意:

正确把握法律关系是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案子到法院,法院立案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案由。属于该案由范畴内的法律关系法院会在审理中予以考虑处理。而超出该案由范畴的法律关系则不能一并处理,这是一个法院审判的常识。所以,正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对于获得预期案件审理结果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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