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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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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律师团队成功案例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辩护
更新时间:2013-10-23

XX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201110月,精英律师团队受理了委托人某委托,为其丈夫犯罪嫌疑人X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团队律师立即委托人某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XX的妻子某处得知,犯罪嫌疑人X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 *** 35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犯罪嫌疑人XX所犯的是运输毒品罪。犯罪嫌疑人XX的妻子某是一接到拘留通知就立即赶到大连了,委托人某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XX争取转换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

接下来团队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XX妻子所说的基本一致。鉴于以上情况,辩护律师立即不失时机的口头向该案的侦查人员提出了对该案罪名进行调整的要求,该案的侦查人员答应进行研究。不久,检查机关对该案犯罪嫌疑人XX批准逮捕,但是该批准逮捕的罪名已被调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

随后,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720日凌晨2时许,XX火车站民警在对KXX次列车出站旅客检查时,发现被告人XX形迹可疑,遂对其随身携带的酸奶箱进行检查,并从中发现毒品一包。根据其交代,该毒品系被告人XX在成都联系购买的。后经鉴定、称量,该毒品系 *** ,净重35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和与被告人XX的会见中,被告人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01115日,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XX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辩护意见。 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对被告人XX的诸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XX在拘留时被认定运输毒品罪罪名问题,在侦查阶段就及时向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并得到侦查机关的认可和支持,促进了罪名的提早调整。庭审时,积极从本案被告XX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X 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 *** 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 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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