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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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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违反工伤条例应为无效
更新时间:2013-10-21

申诉人:孙某,女,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职工。

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诉人: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

案情:

申诉人是被诉人单位的职工,20063月在工作期间不慎将右臂绞入机器中,造成右臂伤残。自负伤之日至今被诉人只付给申诉人4000元医药费,同时停发了工资。故申诉人请求:1.确认申诉人属因工负伤;2.支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补发停发的工资; 3.申诉费由被诉人承担。

调查核实情况:

本案立案后,被诉人答辩:申诉人负伤,虽属在工作期间发生,但属申诉人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依据《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章程》和《某大学安全防范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按工伤处理。

经查明:申诉人1979年参加工作,199510月被安排到被诉人下属的盛园酒店工作。2006328日晚6时,申诉人在和面时被绞面机将右臂绞伤,入院治疗一个月,单位支付医疗费4000元,出院后在门诊治疗,申诉人的医疗费和工资均不再支付。20061230日,经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调查确认申诉人孙某应定为因工负伤。

分析意见:

申诉人孙某在工作期间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规定,“不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定为工伤”。因此,申诉人属因工负伤,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应依法支付。申诉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诉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

仲裁结果:

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申诉人属因工伤残,被诉人给申诉人办理退休;

2.被诉人一次性给付申诉人医疗、工资等补助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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