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称:李**与受害人因为货款纠纷而发生拉扯,后用菜刀将受害人头部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为九个月到一年九个月。
律师观点如下:
1. 本案的起因是因为受害人拖欠货款引发的;且在案发初期,受害人有将被告人头部按地的暴力行为;被告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2. 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且始终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3. 案发后,被告人对受害人积极施救,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且超额对受害人做出了赔偿,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凉解。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赔偿款全部是举债借来的,说明了被告人的悔罪心态是诚恳的。
4. 庭审时,被告人当庭悔罪认罪,也证明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是诚恳的。
综上,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判处被告人刑罚,建议施以缓刑。
法院判决结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215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