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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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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乘客人身伤害赔偿案例
更新时间:2013-10-16

山东省汶上县刚刚30岁的小张,像许多怀揣梦想的上班族一样,每天上班、下班,忙碌而又充实。但他万万没料到,这样习以为常的生活却在2012年7月的一天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一场车祸改写了他此后的人生轨迹。

这一天,小张照例起早去赶公交到市区上班。市区高昂的房租,让他望而却步,从而选择在房租较为便宜的城郊居住。早高峰挤公交的上班族很多,小张等了好久,好不容易挤上一辆早已满员的公交车。他刚站上车,司机师傅便开动起了车辆,因没关后车门,惯性将小张甩出了车外。随后小张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额颞部脑内血肿合并脑疝、右侧硬膜下血肿、运动性失语等多达22处损伤。经司法鉴定,小张构成八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40%.小张起诉该客运公司和交强险承保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百余万元。客运公司认为,小张站在了车辆的禁止站立区,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小张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司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驾驶机动车辆,因未关好车辆后门,致使乘车人小张摔出车外,造成小张受伤,因此客运公司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小张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对于小张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小张各项经济损失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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