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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证书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3-10-16

代理词

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周*、吴*、裴*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周*主观上存在恶意

1.被告周*答辩称,其根据公证委托书的授权,行使了代理权。众所周知,行使委托代理权的直接依据应是当事人的委托,而本案原告从来没有委托过被告周*,且被告周*自认接受的实际上是被告吴*的委托(朋友之间帮忙)。不论该委托书是否经过公证,起码受托人应与委托人沟通,商讨有关买卖房屋的具体事宜。而本案被告周*未尽善良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未与原告核实相关事宜,就全权代理原告出售房屋,显然对原告存有恶意隐瞒房屋买卖的故意。

2.被告周*答辩称,被告吴*要去其身份证,后拿来一份公证书。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居民身份证是不能随便使用的,而被告周*向他人出借身份证时,应预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被告周*却不管不问,任由事件的发展,放任他人使用其身份证,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其恶意显而易见。

3.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本案被告周*自称接受了原告的委托,那委托产生的财产即卖房款到哪里去了呢?被告周*无法自圆其说,其与被告吴*相互串通的恶意已昭然若揭。

二、被告周*的所谓“代理”应属无效

本案被告周*的所谓“代理”,未被原告追认,自始无代理权,其代理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房屋交易秩序,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原告保留进一步追究被告周*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刑事责任的权利。

三、被告吴*、裴*恶意购房

作为原告的儿子、媳妇,被告吴*、裴*故意隐瞒事实,串通他人虚构委托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善意相对方。他们非法占有原告房产的企图,毋庸置疑,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三被告之间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归于无效。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2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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