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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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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3-10-16

发录用通知后反悔

老刘原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关系户丙公司见他路子广、颇有工作才能,决定高薪聘用,并聘其为常务副总。经再三考虑,老刘同意了。

在接到丙公司正式的录用通知后,老刘立马辞去了原工作。可就在他做好了一切准备,要去丙公司报道时,突然接到丙公司的电话,说因为集团公司已指派常务副总,不能录取老刘了。

事后,老刘将丙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承担老刘因辞职造成的损失。

点评: 无故撤销录用通知 属违约应担责

济宁劳动维权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律师指出,发放录用通知就是希望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老刘为了实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辞去了原先的职务,即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而此时录用通知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丙公司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如若丙公司强行撤回或撤销,必须承担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

支招: 可附录用生效条件 双方都可预测风险

由于录用通知发送后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因此用人单位可在录用通知中附加生效条件,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如用人单位可注明要求劳动者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记录、体检报告等材料经审查合格,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为应对实践中经常存在的应聘者提供虚假履历、虚假学历证明等情况,用人单位还可在录用通知中规定失效条款,及撤回或撤销录用通知的条件,从而降低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制订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时,需将岗位职责的要求、具体、明确的量化到录用条件当中,以备在试用期解除时直接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解约,以便用人单位降低成本,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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