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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蓬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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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0-04-15
案情简介: 1992年3月,汤某某(男)与蒋某某(女)相识,后同居共同生活,1993年8月生下女儿刘某某,1994年8月生下儿子刘某。1996年5月,双方正式登记结婚。自结婚以,被告的脾气越来越坏,动辄对汤某某大打出手,致使汤某某经常受伤。汤某某对此一直作出了很大的忍让,但被告还是得寸进尺,不依不饶。不但如此,被告还长期不务正业,赌博成性,屡教不改,将汤某某起早贪黑辛苦挣来的钱拿到赌场豪赌,近段时间输掉家产20余万元。2009年10月的一天, 汤某某、蒋某某及两子女等召开了家庭会议,并形成了《家庭调解协议书》,由汤某某、蒋某某及两子女亲笔签字生效。该协议书约定:“蒋某某承诺,从现在起杜绝与赌博有关的一切行为。如再参与赌博,违反承诺,自愿放弃一切财产,脱离婚姻及家庭,接受应有的惩处,离婚后所有财产归汤某某及子女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仍屡教不改,重操旧业,照样成天赌博,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 汤某某确实再也无法忍受被告的坏脾气、赌博恶习和家庭暴力,感情确已破裂,多次向蒋某某提出离婚,但蒋某某不同意。 2010年1月汤某某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蓬勃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对1套住房和1间铺面等财产进行分割,并将属被告的财产部分判决归原告及两子女所有;3、判令原、被告各抚养1个小孩;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应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起诉后开庭前,法庭主持原被告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铺面1间归原告所有,住宅1套归被告所有;三、两小孩由原告扶养;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蓬勃 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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