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房屋宅基地确权纠纷
徐芸芸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从业13年

案情简介

王某与唐某于1990年3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3月30日,唐某将户口从张家港市原东莱乡蒋东村一组迁移至王某处,婚后未生育。1997年10月13日,唐某因病去世。小唐某系唐某侄女。

唐某生前在张家港市原东莱乡蒋东村第一组有平房两间,1989年,该两间平房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载明:户主唐某,核准宅基地面积为56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为48.5平方米,空地面积为7.5平方米。1999年,就该两间平房,小唐某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小唐某,使用权面积为94.2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为48.6平方米,空地面积为45.6平方米。同年,小唐某领取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小唐某,两间平房,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2004年,小唐某对该两间平房进行拆除,在原夯沟翻建新房,面积为56.43平方米。2007年9月,小唐某与张家港市杨舍镇经济服务中心签订《张家港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载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为小唐某,房屋为平房两间,建筑面积为56.43平方米。之后,小唐某通过安置区的张家港市杨舍镇徐丰小区34幢206室房屋一套。

现王某以其为唐某生前妻子,且是唯一继承人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小唐某主张该房屋是由其向唐某购买所得。

本案争议焦点是唐某生前有无将其所有的两间平房出卖给小唐某。王某认为,唐某未出卖其房屋,现其为唯一继承人,小唐某取得房屋无相应依据,王某为此提供了有17人署名的证词,并注明“以上12人为我村村民,唐某结婚入住属实”东莱镇村民委员会、张家港市国土管理局东莱镇国土管理所于1999年6月20日共同出具的《宅基地权源证明》(内容为蒋东村一组唐某户主建房于82年前,系经批准建造,批准宅基地面积为0.14亩,因该户建房在83年1月1日前或准建证无法查到,特此证明)。小唐某认为唐某与王某婚前将该房屋以1000元出卖给了小唐某,系口头协议,小唐某提供了杨舍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一份中有6人署名。

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房屋存在买卖事实的情况,律师分析可从间接证据加以分析认定。如唐某入赘王某家后,小唐某就入住该房屋,且小唐某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且自唐某去世至王某主张权利时间过长,通过各项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法院最终采信并作出判决小唐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

本案中,因没有直接证据进行证明,且事实发生时间较早,很多事实无法一一考证,所以在操作该类案件过程中,就需要联系其他间接证据加以发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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