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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小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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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企业赔钱?
更新时间:2013-10-08

黄某,2008年10月入职东莞某厂。2011年2月16日,黄某辞职,拟离职日期为2011年3月16日。一月后,工厂未与黄某办理离职手续,黄某也未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处于维状态。2011年6月,工厂以黄某已办理好工作交接,同意黄某辞职为由,通知黄某办理离职手续。

黄某对此不服,要求工厂支付赔偿金,工厂拒绝,黄某便找到饶律师。饶律师分析认为:离职日双方未办理离职手续,工厂也未结算工资黄某继续工作,双方以实际行为维持了劳动合同关系。在黄某没有重新辞职的情况下,工厂以黄某已办理好工作交接,同意黄某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工厂应该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工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工厂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风险提示:如果劳动者辞职,因人手等问题暂不办理离职手续,待超过1月后,不能直接要求劳动者离职。正确的处理方式有如下两种:

1、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要求劳动者重新提交辞职书,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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