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尤堂震律师
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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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前遭医院错误用药致聋 艰难维权终获巨额赔偿
更新时间:2010-04-13
案件基本事实: 2000年4月18日,年仅3岁零11个月的小军因咳嗽到扬州市某医院诊治,经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医院对其使用了耳毒性药物丁胺卡那霉素进行治疗。后来小军的听力逐渐下降,最终双耳全聋。小军的父母被这突如其来的灾难一下子吓得不知所措,携小军跑遍全国各大医院,但仍未能治好小军的耳朵。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及请教了多位专家后,才意识到可能是当年医院用药所导致的。然而,多年过去了,如今再去维权还能有用吗?抱着一丝希望,小军一家找到了我们。在经过一番认真研究之后,我决定为其代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四、双方如何进行责任分担? 办案思路及过程: 1、对于争议焦点一、焦点二。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明确记载,硫酸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长期或超量应用可引起不可逆听力减退。因此,丁胺卡那具有耳毒性。 2、《药典》中对使用剂量规定:小儿每日每公斤体重4-8mg(4000-8000)单位,分1-2次注射。被告不仅明显超剂量,而且多次反复使用耳毒性药物,具有明显过错。 3、被告的用药行为违反了相关医疗规范。江苏省卫生厅于2000年5月30日发函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要求学习并遵照使用《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中对丁胺卡那霉素的使用规范中明确规定,该药对6岁以内儿童禁用。 4、《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要求使用该药时应当进行监测,用药前、用药期间注意耳毒性反应,并根据血药浓度和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而被告未能做到该要求。 为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在我的建议下,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论对原告有利,对诉讼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最终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88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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