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聋哑人盗窃案的辩护词
刘冲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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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孙**家属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冲锋作为被告人孙**的辩护人,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通过庭审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孙**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孙**是天生聋哑人,由于聋哑人的智力、身心发育不健全,对事物的辨别、分析能力差,就业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聋哑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非常需要社会的关心、爱护和包容,不能因为他们违了法犯了罪,就一味的严惩。另加之被告人孙**因法律意识淡薄才犯下罪行,鉴于本案被告人孙**为聋哑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在被抓后,积极配合民警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孙**的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由于是聋哑人无技能无生活来源,赃款全部退还给受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小,合议庭对其决定刑罚时应将此情节考虑在内。
四、被告人孙**系在济南市烹饪学校学习的学生,正在学习生活的技能,若判处实刑不利于他的学习和今后的改造,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让其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孙**系聋哑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孙**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刘冲锋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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